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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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事業規模及業務情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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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六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及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兼任職務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