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7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2.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1.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2. 二、投資研究分析。
    3.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4.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5.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6. 六、內部稽核。
    7. 七、法令遵循。
    8. 八、風險管理。
    9. 九、主辦會計。
    10. 十、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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