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結算交割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1. 一、違反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派員檢查或查詢者。
    2. 二、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查詢、調閱相關資料者。
    3. 三、結算會員未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繳納違約金。
    4. 四、其他違反本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其他章則或公告等有關規定,其情事有影響期貨市場交易、結算、交割秩序之虞者。
  2. 前項各款所定情形,於其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其結算交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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