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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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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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相關作業,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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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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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客戶所有分別設置帳戶,逐日登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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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之部位結構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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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金之計算與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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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價變動所生權益差額之計算與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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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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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之追繳或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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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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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結算會員對於委託其辦理結算交割之期貨商帳簿管理,應按該期貨商自行買賣及受託買賣別登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