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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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現金交割者,以本公司所定之最後結算價,結算其權益。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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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應付交割價金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交付交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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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應收交割價金者,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收取交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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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後結算價以其他機構提供之資訊為基礎者,遇該等機構更正資訊時,本公司得配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