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實物交割者,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 一、有應付交割標的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訂定之得交割標的種類,交付交割標的物或其憑證。
    2. 二、有應收交割標的者,於交割價款交付無誤後,收取交割標的物或其憑證。
  2. 本公司為辦理期貨交易契約之實物交割作業,得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機構,辦理交割標的物帳簿劃撥或其他方式之收付作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