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實物交割者,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
一、有應付交割標的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訂定之得交割標的種類,交付交割標的物或其憑證。
-
二、有應收交割標的者,於交割價款交付無誤後,收取交割標的物或其憑證。
-
-
本公司為辦理期貨交易契約之實物交割作業,得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機構,辦理交割標的物帳簿劃撥或其他方式之收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