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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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成交紀錄辦理登錄,並按結算會員別編製「期貨交易部位明細表」及「結算保證金餘額明細表」,以確認結算會員當日之部位結構、數額及保證金收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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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貨交易部位明細表」併計每日開盤前轉入本公司之國際合作商品到期交割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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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結算保證金餘額明細表」中,每一交易帳戶內之契約,除本公司規定之指定部位組合、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及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外,應按契約總數計算保證金;不同交易帳戶之契約間,除期貨自營商外,不得逕行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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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於綜合帳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