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委託期貨商應於結算會員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憑以辦理保證金收付作業。
  2. 委託期貨商自行從事期貨交易者,應於結算會員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自有保證金專戶」。
  3. 結算會員、前項金融機構及委託期貨商間應簽訂契約,約定該金融機構依結算會員之通知,辦理結算會員與委託期貨商間保證金款項之撥轉。
  4. 前項契約,結算會員應副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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