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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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自營業務從事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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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前項方式仍未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沖銷之部位,倘未能於當日規定時限前補足保證金至該期貨契約之原始保證金者,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執行沖銷直至部位全數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