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申報錯帳,或因交易人之錯誤申報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所定「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期貨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交易,按規定繳納稅捐並支付經手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