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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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設置委託人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及編製明細表,並向本公司申報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概況,其申報作業,應依本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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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為前項之計算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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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之期貨交易虧損金額,由保證金專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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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之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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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別委託人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追加現金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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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別委託人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餘額合計數超過原始保證金者,依委託人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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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三款所指定之追加保證金,委託人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