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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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貨商應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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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依受託契約之約定,全部了結委託人之期貨交易契約後,委託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經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依通知之補繳金額全額給付者。但有下列情事,由本公司另定補繳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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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領取並處分委託人繳交之有價證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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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外突發重大政經事件,致國內期貨市場喪失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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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履行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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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