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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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委託人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委託,應依本公司規定之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方式,預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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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向其委託人收取之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訂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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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得從事當日沖銷交易之期貨契約種類、契約到期交割月份及交易時段,由本公司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