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期貨商之業務員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
  2. 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期貨交易部分,向期貨商查證有關資料,該受託期貨商應據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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