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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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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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變更下列各款開戶資料時,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辦理並當場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出具授權書並憑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辦理。委託人依規定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則由代理人持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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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姓名、身分證字號、原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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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或變更受任人,但終止委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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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變更前項各款以外開戶資料時,除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申請方式辦理,申請書件應由委託人親自簽蓋原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式,或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電子文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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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對於已填具委任授權書授權他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人,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電子文件方式,辦理變更第二項各款以外開戶資料者,應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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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於查證無誤後辦理開戶資料變更,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辦理變更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