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如有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七至第四十四條之十二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或未依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之要求提出文件者,本公司得通知期貨商立即停止收受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委託單或通知該期貨商在本公司所定期間內不得收受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公司除得依前項規定通知期貨商立即停止收受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委託單外,並得通知期貨商於前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其所開立之帳戶應予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