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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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境內期貨商、金融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擔任保管機構之證券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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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但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及未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其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得以其名義開設,或以其境外存款帳戶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免開設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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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投資國內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得自其證券交易之新臺幣帳戶結購本公司公告之外幣從事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