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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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符合本公司所訂財務標準者始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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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不得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亦不得使用綜合帳戶自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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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規定,於期貨商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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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財務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