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自行或受託買賣同一期貨交易契約,其每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逾本公司所定之標準。但依本公司「鉅額交易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每筆買賣申報數量之標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變更之。
  3. 第一項「鉅額交易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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