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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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契約之買賣申報數量,除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外,得為部分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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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交之部分,除下列情形外,依原申報價格繼續進行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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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買賣申報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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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其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依該辦法退回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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