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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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之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撮合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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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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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最大成交量,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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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決定價格相同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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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乎前二款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盤開盤參考價之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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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所稱當盤開盤參考價,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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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一一般交易時段結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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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遇新契約上市、加掛新月份或新序列契約、或契約調整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價格、除權除息、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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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恢復交易後重新開始撮合時,採當盤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若當盤尚無成交價格者,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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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撮合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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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進買進申報為限價申報者,其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滿足,或新進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或無賣出申報為止;新進買進申報為市價申報者,依先前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滿足,或無賣出申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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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進賣出申報為限價申報者,其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滿足,或新進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或無買進申報為止;新進賣出申報為市價申報者,依先前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決定成交價格,直至完全滿足,或無買進申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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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成交價格之決定,除另有規定外,並應符合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所定之即時價格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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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適用契約及即時價格區間等相關規定,應依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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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新進買賣申報為一定範圍市價申報者,於決定其限定價格後,視為限價申報,其成交價格依第四項原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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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契約之每日升降幅度限制及升降單位,依各該契約規格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