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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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市場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盤有效。除另有規定外,得自市場交易時間一般交易時段開始前十五分鐘內輸入,盤後交易時段開始前十分鐘內輸入,由期貨商按委託人之委託,依序逐筆輸入期貨商代號、結算會員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人帳號、期貨交易契約代號、價格、數量、買賣別、新增沖銷別,經本公司電腦主機接受後,回報該期貨商委託回報或成交回報。但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單填列之項目,本公司得視需要而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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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編號,期貨商應依委託人委託順序分別編定,期貨商自行買賣應按自行交易之申報順序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