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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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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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就其受僱人執行業務及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一切行為,應對本公司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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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對本規則、市場公告及其他規定悉應遵守,不得諉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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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