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13號函修正第6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61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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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將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置於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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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期貨商不得規避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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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規定者外,依本公司訂定之「期貨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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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並予以公開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