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49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214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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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並與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存款帳戶者,應請期貨交易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以視訊影像或其他方式確認係屬本人存款帳戶,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