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249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214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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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與期貨交易人前條約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檢具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本人存款帳戶存摺或對帳單正本,或足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憑以辦理,並留存影本。期貨交易人本人於辦理新增約定本人存款帳戶時,應於約定文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期貨交易人未檢具足資證明其本人存款帳戶文件正本者,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受理期貨交易人辦理約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