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網路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526號函修正第2條至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3184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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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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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內部通報機制,包含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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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發生影響客戶權益或正常營運之資訊服務異常事件或資通安全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應變程序及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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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係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公司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