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6256號函修正第2條至第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464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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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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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業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內部通報機制,包含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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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發生影響客戶權益或正常營運之資訊服務異常事件或資通安全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應變程序及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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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業遇有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所稱重大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係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組織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