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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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其營業規模及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之程度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定期檢視機制。事業視相關風險大小、特性、範圍,及非由人類進行最終決定之情形者,得由具人工智慧專業之獨立第三人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的內容應包括資料品質、模型品質、系統安全性,以及公平性、永續發展、透明性及可解釋性等,並且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和改進相關的策略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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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業為外國金融機構集團在臺分公司或子公司,其風險管理、定期檢視機制及評估報告得由母集團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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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對於其產出之資訊,仍需由事業就其風險進行評估與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