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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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提供前條金融服務前,應針對所使用資料之治理方式、資通安全、監督機制、客戶權益保障及發生非預期事件時之應變措施等進行評估,並由資安、法遵及風控等單位或人員對於上開內容提出意見。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