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373號函訂定全文17條(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19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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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或委外開發及優化人工智慧技術時,應保存必要技術文件及相關紀錄,包括開發者在設計、開發和實施過程中,如為可能影響決策的重要資料、模型或演算法等紀錄,以確保其在必要時可被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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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使用第三方人工智慧技術時應執行調查、評估及監督作業,以確保第三方業者在人工智慧運算時留存軌跡紀錄,俾利後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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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導入第三方人工智慧技術時,宜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並明訂責任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