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373號函訂定全文17條(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191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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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運用人工智慧時,在演算法設計、開發、資料蒐集、訓練資料選擇、處理及模型建置、生成與優化,及後續應用於金融服務之過程中,應避免對客戶預設偏見及歧視,並符合客戶適合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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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處理人工智慧不公正或偏見問題時,以下資料參數得評估是否納入演算法判斷,(如個人屬性資料:姓名、年齡、身心障礙等相關因素),並應就資安、法遵及風控等層面評估風險,並依內部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