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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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應於所定期限內,將所填具之募處準則所定申請(報)書、相關書件及同業公會審查意見,連同所填具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二),函送本公司辦理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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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傘型基金,其所屬之任一子基金依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募集申報者,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日之三個營業日前,函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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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募處準則第十二條之一所列情形,或辦理募處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款之募集案件者,應於同業公會將申請案件轉報主管機關後三個營業日內,函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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