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十二條之申報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自行或依主管機關指示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本公司撤銷或廢止案件之申報生效時,應通知總代理人:
    1. 一、所填具之申報書及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
    2. 二、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聲明,其情節重大。
    3. 三、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情事,經主管機關退回或不予核准,仍予以變更,其情節重大。
    4. 四、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之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其情節重大。
    5. 五、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其情節重大。
    6. 六、其他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或本公司於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其情節重大。
    7. 七、違反其他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致影響投資人權益,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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