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十二條之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1. 一、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
    2. 二、該基金註冊國之法令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顯低於我國。
    3. 三、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申請(報)案件,總代理人自接獲主管機關或本公司通知之日或自行撤回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申報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
    4. 四、已向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提出其他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尚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
    5. 五、所提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公司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6. 六、總代理人不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7. 七、總代理人最近一年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其情節重大。
    8. 八、其他本公司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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