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十二條之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
二、有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
三、本公司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
-
申報案件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時,總代理人於未經本公司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公司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
總代理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公司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公司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
總代理人經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