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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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報案件,於本公司收到同業公會轉報總代理人之申報書件後至申報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函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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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限制其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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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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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基金經主管機關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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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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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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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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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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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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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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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境外基金淨值計算錯誤達其註冊地主管機關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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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境外基金之移轉、合併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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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增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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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終止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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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變更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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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變更境外基金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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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變更境外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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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變更境外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致基金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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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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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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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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