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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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案件,其境外基金機構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採申報生效制者,應由其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報書」(附表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並檢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連同所填具之「總代理人申請(報)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案件檢查表」(附表四),送同業公會審查,同時以副本將相關申報書件送交本公司。同業公會審查後,應將審查意見連同總代理人上開申報書件,轉報本公司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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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案件,除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外,於本公司收到同業公會轉報之審查意見及總代理人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本公司將向總代理人為申報生效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