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三條第一項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案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如須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將申請核准之文件,併同第三條第一項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書件送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就其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辦理事前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核准文件,函報主管機關。
  2. 前項申請運用基金核准案件,經主管機關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補正者,本公司即停止該募集案件申報發生效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案件之補正,應將補正文件函送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將審查意見連同補正文件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經審查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予准許者,本公司即退回該募集案件。
  3. 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申報生效及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之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案件補正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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