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之申報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自行或依主管機關指示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本公司撤銷或廢止案件之申報生效時,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一、自申報生效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八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
二、違反投信投顧法第八條規定情事。
-
三、違反第四條規定情事。
-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投信投顧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
五、其他有違反募處準則規定或本公司於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