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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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第三條第一項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生效後,應於本公司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基金,並於符合該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成立條件後,檢附保管機構已收取募集價款之證明、受益人名冊及自然人預計暨實際分散情形說明文件等函報本公司,本公司將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基金成立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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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本公司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函報本公司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