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三條第一項之申報案件,除有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外,經屆滿下列期間後生效,本公司將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申報生效之通知:
    1. 一、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募集案件,於本公司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2. 二、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募集案件,於本公司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三十個營業日生效。但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揭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十二個營業日;
    3. 三、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追加募集案件,於本公司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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