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670號函修正全文25條,自114年1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2號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8號函、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7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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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辦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填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書」(附表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書件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同業公會)審查意見,連同所填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二)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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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傘型基金,其所屬任一子基金之募集案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