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櫃)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除因前條第一款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之情事自恢復交易方法、恢復買賣之日起或經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處置期間結束者外,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予以恢復:
    1. 一、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八款情事者,俟暫停原因消滅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2. 二、有前條第四款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者,亦同。
    3. 三、有前條第五款情事者,證券交易所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即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4. 四、有前條第六款情事者,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恢復為六千萬個單位數以上,證券交易所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5. 五、有前條第七款情事者,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櫃)股份、單位數百分之十五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6. 六、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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