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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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十條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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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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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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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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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