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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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同意其經營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業務。但不符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條件,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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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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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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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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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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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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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所依其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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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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