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收足款項,始得辦理買進申報,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受託買進預收款項作業,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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