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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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包括國內成分證券及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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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買賣外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先於證券經紀商指定之外匯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