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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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期信事業或發行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境外基金機構應指定流動量提供者對受益憑證於本公司集中市場交易時提供流動量,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