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期信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收益基準日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2.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為計算之基準;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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